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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彩虹之路自闭症儿童关爱基金章程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彩虹之路自闭症儿童关爱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彩虹之路自闭症儿童关爱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是根据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经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批准设立的冠名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发起人是深圳市坪山区彩虹之路帮扶协会。 第四条 本基金的宗旨 救急助困 。 第五条 本基金投入方向 1、深圳市范围内(不限户籍)18周岁以下,青少年儿童患自闭症的家庭困难的对象。(帮扶对象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坪山区彩虹之路帮扶协会) 2、慈善事业宣传与公益项目的推广; 3、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基金发起人为本基金的决策机构,为本基金负责,代表基金签署各类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起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管委会主任; 2、有权决定任免管委会工作人员; 3、代表基金签署文件,承担其法律责任; 4、决定管委会管理规章制度; 5、决定管委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6、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基金设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 7名委员组成,主任由徐绍木担任;副主任由刘金保担任;委员包括林辉、吴遇春、苟毅、杨军、蔡序果 。管委会委员应尽职为本基金服务,遵守基金章程,维护基金的合法权益;热心支持和宣传基金的工作。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运营管理的各项提案,及实施工作。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管委会议事规则; 2、制定、修改章程草案; 3、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制定资助项目的筛选、资助金额、资助形式等提案; 6、制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提案; 7、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8、执行审批通过的提案。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基金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含)通过方为有效。 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形成决议。 第十条 本基金可聘请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各级领导人、境内外社会知名人士或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担任基金内顾问及其他荣誉职务。 第三章 募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1、基金首批捐赠款由 协会会员捐赠 募集; 2、基金每年用于慈善公益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基金总收入的8%; 3、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基金的募集 1、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合法自愿捐款; 2、经管委会定向募集的其他人员的合法自愿捐款; 3、经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批准,可接受社会捐赠; 4、借助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公募资质联合劝募所筹集的捐款; 4、其它合法渠道捐款。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 1、基金由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负责建帐管理; 2、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按基金总额的3%计提管理经费,后续新增基金额同样按以上的比例进行相关运营费计提。 第十四条 使用方向及实施流程 1、实施基金使用方向应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合理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章程使用方向实施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开支; 2、基金管委会负责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根据资金使用方向,确定具体项目及实施对象,并形成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方案由三分之二(含管委会主任)以上的委员签字确认,再提交基金及发起人决定并盖章,最终报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基金管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管委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六条 对支持本基金慈善事业的捐赠者,可通过多种形式予以鼓励。经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批准,可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授予荣誉称号、媒体宣传和留名纪念等。 第十七条 在基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本章程或弄虚作假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资助款使用不当的,将予以追回。慈善会有权追究基金会发起单位及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基金管委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本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4、符合《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之终止情形的。 第十九条 基金终止,应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条 基金终止,剩余财产继续归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所有,由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坪山区慈善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